台灣居民在大陸將因「住所」認定和在大陸每年待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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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海外個人所得稅。對在大陸台商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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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底國稅總局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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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的並不是大陸朋友在乎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可扣除的支出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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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稅率級距調整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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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綜合所得及綜合所得扣除額提高到每年6萬元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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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關心的是到底自己會不會被怎麼認定為稅務居民?因為一但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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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未來大陸境外的股利或投資收益都得繳納海外個人所得稅。 一、183天大陸台商最在乎這次個人所得稅草案的部份,是所謂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就要被視同為當大陸稅務居民的規定,雖然在一地住滿183天就視同為當地稅務居民是國際慣例,連台灣也是一樣,但因為和現行只要一年內單次離開30天,或一年內累計離開90天就可不被視為大陸稅務居民的差距太大,讓台商有些難以接受,因為現在台商只要利用暑假或農曆過年,一次連續離開大陸30天,或是利用到國外出差,再加上回台灣探視親人加起來一年超過90天,都還可能爭取不被視為大陸稅務居民,但要一年中在大陸居住不滿183天,反過來就是一年要累計離開大陸182天,也就是一年要有六個月人不能在大陸,實務上肯定會影響公司運作,也不太切實際,因此,對有巨額股利或投資收益的台商來說,這次大陸個人所得稅草案一但通過付諸實施,勢必會對境外收入部份帶來全新的稅務成本。二、住所從今年8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在幫台籍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都會遇到全新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包含台灣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員個人資訊中,多了一個勾選到底在大陸境內有無住所的選項,長期以來,台商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都不以有沒有住所為判斷標準,但其實不論是現行還是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法,都規定了只要在大陸有「住所」的個人,不管是境內還是境外人士,也不管一年在大陸待多少天,都得要比照大陸稅務居民繳納境外的個人所得稅。於是問題出在怎麼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單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 「住所」是指在家庭或經濟利益都在大陸境內,從而習慣居住在大陸的情況下,就視同為在大陸有「住所」,因此已在大陸投資置產的台商,或是攜家帶眷住在大陸的台灣居民,從稅法上來看都可能被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自然就存在未來境外所得也要在大陸納稅的徵稅範圍。另外還有兩個大陸台商須注意的個人所得稅重點,一是大陸台商極可能被大陸及台灣官方同時認定為稅務居民,也就是要同時繳納兩岸境外個人所得稅;其次是今年9月1日起,台灣居民可以申領的大陸居住證制度,和大陸個人所得稅並沒有直接關係,只不過申請居住證的前提是必須在大陸待滿半年以上才有資格申請,和上面所分析在大陸待滿183天,就會被視同為大陸稅務居民的規定重疊,才造成了辦理大陸居住證就會被視同為稅務居民的誤解。(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