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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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造成「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不合理情形;這種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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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法修正未通盤檢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專屬權」修法反覆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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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被懂法的金融機構大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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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民怨。
此次修正刪除、修正的主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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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的規定。
一千零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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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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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受清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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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依債權人的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務部官員指出,這是民法於一九三○年立法時就有的條文,當時夫妻財產制多採「聯合財產制」,夫妻財產幾乎不分,例外才登記為「分別財產」。
因此有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讓債權人可以分別財產是先生或太太的,以查封扣押。
但夫妻財產制改以「法定財產制」後,上述規定幾乎派不上用場,有學者就主張應該刪除。
後來民法增訂「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在夫妻改變財產制或離婚、死亡時,可以均分婚後財產;讓沒上班的配偶也有錢可以拿,將夫妻對家務的貢獻轉化成可分配的財產。
這項請求權在二○○二年修法時,增加「一身專屬權」的限制,也就是專屬於夫或妻,第三人不能代位行使。六年後立委葉宜津等人又提案修法,取消「一身專屬」,修法理由是「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沒想到,金融機構看到修法的漏洞,透過訴訟向許多家庭追債。
從司法院的統計數字可以知道,此類訴訟在近幾年內從個位數急升到五千多件,由銀行提出的比率高達九成多,民怨四起,再次促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