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芳苑警分局前交通分隊洪姓小隊長遭控將警用機車作為私人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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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報公帳長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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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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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則認為他沒有侵佔警車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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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貪圖加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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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他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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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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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洪姓小隊長2008年到2013年在芳苑分局交通分隊任職,2010年1月間他將配發1年多的警用機車請車行改裝,拆卸「彰化縣警察局巡邏車」字樣的白色車殼,換上銀色車殼,讓人無法辨識是警用機車,再將機車作為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油沒了就拿車隊卡到中油公司加油站簽帳,持簽帳單向不知情的分局業務承辦人核銷,因遭檢舉警局在2013年5月才察覺。 法院依據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登記資料發現,洪員2012年7月份騎乘公里數達1163公里,其中有1天4小時巡邏騎乘高達172公里,遠超過一般機車正常使用公里數,2011年7、8月他在祖父去世請喪假兩天也分別登載4小時巡邏騎乘127、190公里;2012年5月休假赴大陸旅遊休假仍登載4小時巡邏騎乘146公里,顯見他在車輛登記簿登載不實。原審認為洪員侵占採購價3萬多元的警用機車,還「揩油」金額3萬205元,一審重判5年2月,他上訴指出加油都用在公務上,將機車更換車殼是為了避免民眾拍照上傳;車輛登記簿填載事項縱有不正確,也只是因為勤務繁重而便宜行事,「我財產這麼多,不需要為了一點加油錢而去貪汙。」二審合議庭認為,相關事證不能認定3萬多元油料都是私用,只能確定洪員將機車當成上下班工具消耗油料,再藉由加油站按月請款核銷,計算出來的油耗僅為3779元;每次裝備檢查時,仍會將機車換回白色車殼以供檢查,他沒有侵占機車的犯意,因此撤銷原判,改判1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