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名36歲王姓女子在羅東鎮中正路違規停車到鞋店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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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時發現車子被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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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車子正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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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打車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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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拿出鑰匙打開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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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數度提醒「不要站在旁邊,危險」,但她不聽勸,結果右腳遭拖吊輔助輪壓傷,昨天還被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0天,易科罰金要3萬元。
去年5月28日下午,王女將車子停在畫有黃線的路段,熄火下車購物,出來時發現車子被架上拖桿及輔助輪,正往民權路口行駛。
王女追到自小客車左側,拍打車窗,王姓員警勸告「小姐要去領車喔,不要站在旁邊,危險」;但她仍繼續跟著拖吊車前進,並拿出鑰匙打開左前門。
王姓員警見狀,高喊「小姐妳不要這樣開」,但她仍把車門撐開,破壞員警所貼的封緘,不過因為太靠近,在車輛停下時右腳被拖吊用輔助輪壓傷。
法官審理時,王女否認隨拖吊車前進,辯稱車上有現金和電腦,為了工作才想拿出來,拍打車窗是想和員警溝通拿東西,後來腳被壓傷,才以鑰匙打開車門,要引起員警注意。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勘驗拖吊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警員兩度大喊「小姐,門不要這樣開」,王女還是把左前門整個打開,因而認為她所言純係卸責,確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犯意及行為,但審酌她一時情急才有這種莽撞行為,判處拘役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