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要禮讓救護車、消防車先行。羅姓男子沒禮讓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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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撞後車損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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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救護車未遵循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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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撞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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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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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整排車都在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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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他左轉,且在車內聽音樂,沒聽到警笛聲,判他敗訴。桃園地院調查,羅姓男子去年5月29日晚間,駕小客車行經平鎮區文化街路口左轉時,沒讓消防局救護車先行,被救護車撞上,車損要花200多萬元修護,左膝和手臂也受傷,他以救護車穿越紅燈路口快速左轉,造成他閃避不及被撞上,以救護車侵害他的路權,打官司請求國家賠償260多萬元。法院審理時,消防局救護車司機表示,當時正在執行救護任務,一路鳴警笛要赴醫院,是對方根本沒禮讓救護車,主張沒有過失。法官根據證人作證,認定救護車有鳴警笛,而羅姓男子承認在車上聽音樂,沒聽到鳴笛聲,而且當時「整排車都在停等」,禮讓救護車先過,只有羅沒停下,左轉時被撞上。法官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可不受速度限制,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在道路上有優先通行權,是羅姓男子沒禮讓才被撞上,認定救護車沒有過失,判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