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國家語言 族語宣誓無效嗎?

穎艾達利用阿美族母語向族人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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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署宣誓書,

安達

,因此被判宣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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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具議員資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南市新科當選之原住民市議員穎艾達利(阿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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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定族語內容以族語向族人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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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監誓人判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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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擇期補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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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將失去議員資格;亦有屏東縣原民鄉長當選人面向大武祖靈聖山宣誓。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語發法)第一條立法目的,開宗明義即指出,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原住民公職此舉,似在凸顯現階段國家對原住民族語言重視的欠缺與不足。 當初立法的重要對外政策說明,即為原住民得使用族語參與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以族語陳述意見(語發法第十三條),另原住民地區得以族語書寫公文(語發法第十四條),無非即希望原住民族語的流通及使用性能更為普遍化。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研究發現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已有多種瀕臨危機,甚至已成死語,再不搶救將在不久將來消失在我們眼前。猶記得十七世紀荷蘭據台及清朝領政時,各種以原住民平埔族訂立之買賣,租賃契約即以雙語併列了,四百多年後,我們尚未實現實在汗顏。我們可以體諒監誓人員依法執行用心,在相關法令未修定前只能依法監誓,更應體會原民公職人員為彰顯族語流通應用的重要性及迫切性,大家各有立場及用心,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院原民會應主動研擬,目前台灣原住民族十六族雙語誓詞範本,並洽內政部修訂誓詞增列原住民公職版,藉以彰顯法律效用,及對原住民族的尊重。全國原住民地區鄉鎮長之宣誓就職誓詞,除比照上開意見,另可增列對國家對族群效忠之特殊原民意旨,以通用國語及族語宣誓均可。未完成修法前建議原民公職人員,先以國語宣誓,再以族語宣誓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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