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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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所填報的住所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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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主動告知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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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因未能即時領取受送達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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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影響後續行政救濟權利。台北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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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在復查申請書上填報住所或送達地址。 台北國稅局強調,戶籍地址為依戶籍法規定登記的事項,雖不得以之作為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仍不失為表徵住所的重要參考資料,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辨認當事人住所最好的標準即為當事人在書狀內主動填報的地址。台北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在申請復查後,住所或送達地址有變更者,應主動告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免因未能即時領取受送達文書,致影響後續行政救濟權利。國稅局呼籲,申請復查及收受復查程序相關文書均為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倘住所或送達地址有變更者,應儘快告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