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的定義是什麼? 怎樣才算是妨礙家庭?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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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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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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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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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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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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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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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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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5.如何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申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只有緊急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1. 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2. 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3. 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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