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董事長涉性侵害女員工 行為地在澳門不起訴

楊姓公司董事長被女員工指控今年1月前往澳門渡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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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查終結後,認為楊涉嫌違反利用權勢猥褻罪嫌及利用權勢性交罪嫌,但楊所為犯行在澳門,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其行為不罰,做出不起起訴處分。據了解,女被害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並有人在網路P0文揭發此事;橋頭地檢署指出,女被害人可在收到不起訴書後七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高雄高分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不起訴書指出,楊今年1月2日以渡假必須有助理陪同為,通知女員工一起前往澳門地區,同年月5日同住酒店,同年月12日凌晨6點多,楊走入女子房間,利用權勢要她幫忙做頭皮清潔保養,接而要求她躺在其身旁,並以手摸甲女胸部、親吻及舔胸部猥褻,並涉嫌性侵害。楊辯稱,未在澳門對女員工性侵害,但檢察官調查,女被害人指證歷歷,並有line訊息擷圖、通話音檔及譯文、醫院受理害案件驗傷診斷證明書,此案發生後,女被害人因受性侵害,馬上搭機返回台灣,檢察官認為楊的確有對女被害人猥褻、性交行為,不採信楊的供詞。橋檢指出,楊的行為地在澳門地區,且所涉該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輕本刑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條規定,非我國刑法所處罰的對象,加上楊犯行實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其行為不罰,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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