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某上市櫃科技公司借款給在韓國的關係企業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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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台銀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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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北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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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計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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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參考向非關係人借款利率調整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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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補稅340萬元。為降低營運資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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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集團常利用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解決成員資金需求問題,但國稅局會緊盯「借貸利率訂價」是否合理問題。新上路的移轉訂價制度三層報告,關係企業間如果利用借貸利率避稅,將更容易被查獲。北區國稅局局長王綉忠表示,移轉訂價的「借貸利率訂價」是否合理,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規定,而非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即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北區國稅局轄內某上市櫃科技公司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03年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計算其借款給關係企業韓國A公司的利息收入5,000餘萬元報稅。但北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公司與A公司為關係企業,認定應依據TP查準規定,以該公司向非關係人的借款利率作為參考利率,運用信用評等資料庫,確認韓國A公司的信用評等,調整利率加碼為4.16個百分點,並核定該公司利息收入約7,00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