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巴士李姓司機六年前暈倒在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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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改判賠償八二○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光華巴士司機李姓男子六年前暈倒在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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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專人廿四小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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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李曾連續上班十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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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光華巴士應賠償李二三八萬元,二審改判賠償八二○萬元,全案確定。李姓男子一九九九年起擔任光華巴士司機,月薪約五萬元,二○一三年十一月廿八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突然在車內暈倒,醫院診斷是急性出血性腦中風等病。 李提告主張,他每月平均超時工作八十小時,要求光華巴士給付職災補償金、損害賠償。光華巴士抗辯,李本身就有高血壓舊疾,卻未定期到醫院就診服藥,中風是自身疾病導致,與工作無關。一審認為,李患有高血壓卻未按時服藥,須負擔百分之五十過失責任。二審認為,李在二○一三年五月曾連續工作十三天,六月更連續上班十九天;每月均超過一八四小時工時限制,明顯屬於長期工作過重狀況,認定光華巴士違反勞基法,且根據醫院資料,李當時血壓控制在可接受範圍,李並無過失,改判光華巴士應賠償八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