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時薪70元違法 判雇主補發

基隆市印姓男子應徵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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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雇主約定時薪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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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認為薪資低於法定時薪95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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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約1年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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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雇主給付薪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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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雇主反駁指全薪超過1萬8千元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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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扣除津貼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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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只有7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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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再給付4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印姓男子6年前到1家提供電腦上網、圖書閱讀和餐飲服務的複合式商店工作,勞資約定時薪70元,但在工作1個月後,時薪調高到75元,再過4個月又調高到78元。
印男離職後,以勞動基準法當時規定勞工時薪不得低於95元為由,要求雇主補發薪資,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介入協調不成立後提告。
李姓雇主指雙方約定薪資內容包含低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和全勤獎金,總額不會低於1萬8千元。印男工作近1年,每個月領薪水都無異議。若以底薪推算印的時薪才是70多元,但全薪超過法定最低工資,沒有違法。
法官發現印姓男子在職期間每月薪資並不固定,並與工作時數成正相關,認定勞資雙方並非約定以月薪計算薪資。印男工作期間的法定時薪不得低於95元,李姓雇主和印姓男子約定時薪70元違反勞基法無效,判李要補發薪資給印姓男子。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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