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子女另提民事訴訟主張母親是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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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唐男求償74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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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地院認為婦人當時是駕駛「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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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違規且是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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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判他們敗訴(示意圖與事件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新北一名唐姓男子因為趕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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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切換車道後撞上逆向而來的資源回收手推車,造成推手推車的陳姓7旬老婦重傷死亡,被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後,婦人子女另提民事訴訟主張母親是行人,向唐男求償748萬餘元,但新北地院認為婦人當時是駕駛「慢車」,明顯違規且是肇事主因,審酌2人已請領保險金後,今天判他們敗訴。判決指出,唐男前年5月19日上午8時許騎車從中和區光中路往板橋區長壽街方向行駛,因突然向右切換車道,與逆向而來的陳姓老婦對撞,造成對方傷重死亡。 陳姓老婦的一對子女興訟主張,交通部運研所曾委託大學教授研究,研究顯示行人與車輛「同向行走」時的事故率是「對向行走」6倍,交通部也宣導要「面向來車走」,但母親生前遵守交通部宣導,卻被評為肇事主因,顯然有失公道;他們提出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賠償,認為扣除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後,唐男應再賠償他們兄妹2人299萬餘元和346萬餘元,但說法未被法院採信。法院認為,陳姓老婦既然是推手推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屬於慢車,本應遵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號誌指示,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但事發之前,她是推著手推車在肇事路段快、慢車道分隔線上逆向行進,侵入唐男所行駛的快、慢車道,因此得負大部分的過失責任。法院衡量陳姓老婦應為車禍負7成過失責任,其子女的求償金經換算後應降至45萬餘元和59萬餘元較為合理,而2人又已請領各100萬餘元的強制險保險金,已超過唐男應賠償的金額,因此認定求償無據。婦人子女另提民事訴訟主張母親是行人,向唐男求償748萬餘元,但新北地院認為婦人當時是駕駛「慢車」,明顯違規且是肇事主因,審酌2人已請領保險金後,今天判他們敗訴(示意圖與事件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