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周姓男子不滿張姓被害人因買賣卡拉OK伴唱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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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母外出不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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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一言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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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涉嫌在廟前廣場以三字經等髒話辱罵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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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周拘役10天;張向周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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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處周應賠償張2萬元。判決說,張因買賣卡拉OK伴唱機與周母發生糾紛,張於2015年12日下午1點,前往周位於麻豆區住處,欲與周母理論,但周母外出還未返家,僅周在住處附近廟前廣場,張與周理論後,一言不合,周以三字經、「哭爸三小」等髒話辱罵張,張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45萬元。 刑事部分,台南地院於2017年8月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周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周不服提起上訴,台南地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民事部分,法院開庭時,周供稱,他有罵張,但一毛錢都不會賠償。法官審查,周在公眾得共見共聞場所以三字經辱罵張,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足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貶損張人格及社會評價,周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審酌事發經過、兩造社會地位、經濟情況,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以2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周姓男子涉嫌在廟前廣場以三字經罵張姓被害人,台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周拘役10天,張向周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庭法官判處周應賠償張2萬元,圖為台南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