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遊民母生活費 國一少女「沒有選擇」三度下海賣身

莊姓女子得知一名13歲國一少女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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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應住遊民中心的母親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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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媒介她和男客從事性交易並從中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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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坦言主動找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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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感覺沒其他選擇只好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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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朋友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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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提供2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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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性交易、一是參加毒趴;法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莊3年6月徒刑。少女供稱,當時媽媽住在遊民中心,需要錢支應她生活費,就和朋友一起找作酒店經紀的莊,彼此以臉書聯絡,被載去旅館才知事性交易,自己本來不願意卻莊罵,還說「感覺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進房間照做,過程沒有反抗、逃跑,一共做了3次,每次都要從中給莊1000元。 她的朋友則說,2人曾一起找莊女問工作,對方就提供2種機會,一是性交易,一是參與毒趴,被安排和少女一起住在中壢的套房期間,自己沒作性交易而是去參加毒趴,所以拿到的錢比少女少,但還是要給莊抽成。檢警查出,莊女(42歲)經營應召站、酒店經紀,招募少女加入從事性交易、坐台,少女為支應其母親在遊民中心的費用,急需要錢就透過朋友找莊應徵,她並於2016年8月至隔年4月間,陸續媒介少女在新北、桃園的汽車旅館以每次4000元到6000元價格和男客性交易3次。審理時,莊坦承在中壢租套房給3名少女居住,並曾載她們到汽車旅館,但堅決否認有媒介性交易,辯稱只載她們去唱歌,少女在汽車汽旅內做什麼事不清楚,就算對方私下有做傳播,自己也未因此獲利。法院審酌,莊以少女經濟需求媒介和男客性交易並抽成,利用對方未滿18歲心智、身體未健全,嚴重影響身心發展、扭曲其價值觀,敗壞社會風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而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罪,判處莊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4萬元。少女為支應住在遊民中心母親的生活費,找莊女應徵工作,被3度媒介和男客性交易,法院依兒少性剝削判莊女3年6月徒刑。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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