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追討薪資 「小老闆娘」敗訴

南部一間冷凍機械廠家族企業的負責人媳婦、「小老闆娘」劉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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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認為任職數十年沒領到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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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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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二審皆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劉姓女子廿年前嫁給南部某冷凍機械廠少東鄭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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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離婚後以婚姻期間在夫家公司上班是「無給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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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追討薪資及勞退金;合議庭認為她協助經營家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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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夫家支出生活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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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無法證明有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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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皆判劉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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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據了解,劉女一九九五年五月與鄭男結婚,育有兩子,二○一七年鄭提離婚官司,雙方十月協議離婚,劉女便提告討薪資。 婚前任職幼兒園的劉女主張,公公原承諾到公司上班比照先前月薪,她長年幫夫家公司受理訂單、裝箱及交送貨,假日也加班,但從沒領薪水,不如家族其他任職公司的員工,公司應補付她薪水一百廿六萬多元,及補繳勞健保、勞退金。劉女的公公供稱,劉女嫁進來身分就是「小老闆娘」來協助家族事業,沒有談妥薪水或休假,更不會管考上下班、出勤,兒子即劉女丈夫會負擔家庭開銷、小孩教育費用,媳婦沒有受損害。合議庭查出,劉女所住房屋水電雜支都由公婆支出,她婚前也得知丈夫為獨子、未來要接掌公司,她也欣然答應到公司上班,且她婚後曾赴大學修學分,還寫信感謝公婆,顯示感情很好,劉女和夫家沒簽訂勞務契約、更沒遭逼工作。合議庭認為,劉女無償幫忙經營家族企業,來獲取收益供家庭開銷,是現今社會常見現象,也無法證明有勞動契約,一審判劉女敗訴,高雄高分院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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