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遭男子用兩顆芭樂砸傷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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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院判賠6萬餘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到越南旅遊買芭樂請旅行團成員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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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吳姓女團員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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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將二顆芭樂丟到吳女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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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提告主張芭樂撞擊心臟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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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讓她就讀大學音樂系的女兒身心受創,要求賠償三百六十萬元,一、二審法官認定芭樂確實造成傷勢,判決張要賠六萬餘元。判決指出,二○一四年十二月間,張姓男子參加九天八夜越南旅行團,行程中張的護照遺失,花了十多分鐘尋獲,耽誤其他團友時間;張感到不好意思,購買當地芭樂請客賠罪,隨後與吳女發生爭執。吳女返台提告指出,當時她只是說台灣的芭樂比當地甜,張就叫她還芭樂,她說「還你」後,芭樂掉到地上,張撿起猛力丟向她,「兩次瞄準她心臟重擊」、「力道之大由前胸貫穿到後背」,肺臟、心臟、神經等均受傷;她女兒得知其遭遇幾乎崩潰,最後休學。母女提告合併求償三百六十萬元。張姓男子出庭指出,當時吳女嚷著不吃芭樂要吃榴槤,一路謾罵讓其他團員也不愉快,他低聲回應「不喜歡吃就不要吃嘛」,張女就拿二顆芭樂丟他;他撿起芭樂順手反丟回去,不知丟到那邊,但力道不大,不可能造成任何傷害。張辯稱,遊覽車崎嶇不平路上行進,哪能夠連續兩次瞄準同一位置,「就是職棒投手也無此能耐」;且吳女在越南當地驗傷看不到受傷跡象,回台後醫院所開的驗傷報告已相隔四天,難以認定是當天造成的傷害。吳姓女子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但檢方認定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張丟芭樂打中吳女胸口,依吳女提出的診斷證明,確實造成胸壁挫傷,判決張須賠償醫療支出與精神慰撫金共六萬餘元,其餘請求均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