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法則」源自美國一九六六年米蘭達控告亞利桑那州一案判例。米蘭達一九六三年因綁架、性侵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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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未被告知憲法權力的情況下坦承犯行。法院僅以米蘭達口供為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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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米蘭達的律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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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被告不知道有「不證己罪」的權力而推翻判決。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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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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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偵訊嫌犯前若未宣讀四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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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自白就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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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做為成堂證供。這四點原則如下:
一、你有權保持緘默。
二、你的任何陳述可能並將在開庭時成為不利你的證據。
三、你有權在被訊問前要求與律師先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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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四、若無力委任律師,將在訊問展開前獲提供一位律師。
資料來源/綜合外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