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洩密 不能誤導成馬英九共犯

高院更一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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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是被動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告知關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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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馬無罪確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無論是從司法救濟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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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審判獨立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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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法院三級三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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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總統馬英九被起訴兩度洩密的案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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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展現無遺。這案子最有趣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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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是認定馬英九有洩密,但判無罪;而二審是直接認定馬英九洩密,判他有罪;昨天高院的更一審則做了完全不同的認定,認為洩密的罪證不足,判無罪。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犯罪行為,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一○二年八月卅一日馬英九把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及告訴人柯建銘個人資料告知江宜樺、羅智強知悉的洩密國防以外機密及洩漏監察通訊資料罪。另一部分是,一○二年九月四日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 九月四日這一部分,一審和二審判決,見解相同,都是以檢察官所提事證不足的理由,認定無罪。而高院更一審昨天的終局判決,也是直接以檢察官所提事證,不能證明馬英九犯教唆洩密等罪,而諭知無罪。其實,馬英九這件官司真正打的是,一○二年八月卅一日發生的這部分。一審法官在當時判決中,雖然判馬英九無罪,但這個無罪,是有犯洩密罪行為,但被阻卻違法的無罪。一審法院認為,馬英九當時是因執行「總統」職務,而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資料,應負起保密義務,但馬英九把這個應保守的秘密,告知了江宜樺等人,就犯洩密罪。但一審法官認為,總統為國家元首也是憲法機關,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擁有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專屬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對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間的重大爭議,勢必依憲法之職責處理,當然就可阻卻洩密之違法刑責,而據此諭知馬英九無罪。案子到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當天向馬英九提出之報告內容,及口頭報告事項,均無關五院間相互間職權行使之爭執,而且馬英九聽聞後,也沒有行使「院際調解權」,更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的事實,所以就無所謂的總統專屬爭議處理權可阻卻洩密的違法刑責,因此,二審法官據此判馬英九四月徒刑。高院更一審就八月卅一日部分,則是撇開了一、二審總統專屬「院際調解權」、是否有可阻卻洩密違法刑責的見解分歧,而直接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間,在這件洩密上並無共犯關係,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與黃世銘間有所謀議,因此黃世銘洩密行為,自不能與馬英九所為混淆。更一審法官認為,當天是黃世銘主動求見,並主動交付書面及口述內容,馬英九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進而引申馬英九洩密,因此諭知馬英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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