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區陳姓婦人騎機車載就讀幼稚園的兒子上學,
爬梯機
,行經鳳山溪沿岸便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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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路面坑洞摔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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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婦身上多處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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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右耳聽力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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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法院。高雄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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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區公所須賠給陳姓母子共88萬元。
起訴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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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24日上午,陳婦載著兒子去上學,行經鳳山溪沿岸便道和中山路口時,因為路面磚凸起形成坑洞摔倒,陳婦身上多處挫傷和骨折,當時僅5歲的兒子右側顏面神經麻痺、右耳聽力受損,經醫院診斷證明,未來聽力障礙改善機率極微。
鳳山區公所辯稱,事發當時天候良好,如果陳婦慢速行駛就能輕易閃過「坑洞」,稱是陳婦自己車速過快造成意外,且林小弟弟未戴安全帽還站在機車踏板也是陳婦的疏失。
起訴書指出,意外發生後陳婦休養了54天才工作,醫藥費1萬6千多元,兒子醫療費用2萬多元。林小弟弟右耳聽覺閥值90分貝,是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的第10級失能,影響他未來的聽力,心靈也留下陰霾。
法官認為,事發地點地面磚破損,彈開形成坑洞,足以影響行車安全,區公所沒有即時發現和修補,也沒有設置警告或禁止標誌,是肇事原因。區公所辯稱意外是因陳婦車速過快造成,並沒有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