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樹華(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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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井天博)二○一五年間被判刑十一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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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棄保潛逃通緝至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涉貪逃亡中的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樹華(原名井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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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遭控十一年前與轉任律師的前檢察官黃姓男子合謀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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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業者取回被扣的千萬元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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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認定黃姓律師收賄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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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共同正犯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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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則通緝中。黃姓律師曾任職台南地院法官、雄檢檢察官,一九九二年辭職轉任律師,他受訪喊冤,表示根本沒有參與業者「送錢」給井樹華,錢也沒經過他,整個過程完全不知情;五十萬是律師費,他是因曾任職地檢署成原罪才被認定共謀,遭羅織入罪,絕對上訴。 井樹華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派雄檢,短暫調台南地檢署,因被控承辦案件收賄並獲投資礦業,濫權不追訴涉案富商,二○一三年十一月遭撤職停止任用五年,二○一五年間被判刑十一年半定讞,他棄保潛逃通緝至今。判決指出,二○○九年間王姓、吳姓男子共同出資投標「亞太隆剛鋼鐵公司」不良債權標售案,支付押標金二五○○萬元及履約保證金一三六○萬,之後懷疑亞太隆剛公司負責人將查封機具、設備隱匿或變賣,拒絕履約,三六○○多萬遭沒收。王、吳提交仲裁,透過介紹找黃姓律師到雄檢提告邱姓負責人涉損害債權,盼以刑事偵審來當作仲裁時請求返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的依據。合議庭認定,黃姓律師表明與檢察官熟識,支付兩百萬元活動費就可迅速起訴,並先收其中五十萬;兩人後經介紹找上井樹華,井要求三階段給付一六五萬元,允諾起訴。合議庭還認為,井樹華為讓案子分到自己手中,洩漏原偵查另起詐欺案被告姓名,讓黃姓律師寫入告訴狀,案子分到井手中,再聲請更正被告姓名,兩人有犯意聯絡;井收到錢後將此損害債權案起訴,王姓男子等人於仲裁程序中提出起訴書,仲裁協會認定銀行要退還含利息共二四七四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