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嘉義市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2015年12月31日死亡,

台中女子美容

,應繳納之房屋稅可否由遺產總額中扣除?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面膜推薦2020

,可檢附相關文件,

美白霜韓國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

爆纖錠吃法

,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該分局以林父為例說明,

水光錠有效嗎

,假設林父104年度應納未納房屋稅100,

纖纖飲心得

,000元,

電動車

,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50,411元(【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104年7月1日至【繼承日】104年12月31日計184天,100,000元×184/365=50,411元),亦即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排名系統
台中操作排名
台中網路公司
SEO優化
專業網頁設計
自然排序
網路行銷
客製化網頁
客製化網站
SEO
網路代銷
台中行銷達人
台中關鍵字優化
粉絲團經營
網域申請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社群行銷達人
網路代銷公司
台中網頁設計
網站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