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產解約再售 持有期重計算

安南區陳小姐問:原於今年8月出售1間房屋,

網路行銷顧問

,已辦理移轉登記,

漸進式排名

,但因買方無法辦理貸款,

客製化網站

,經雙方協議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台中網頁設計

,並於101年10月5日將所有權登記返還于我,

購物網站租用

,之後想再出售,

網站優化

,應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財政部於今(101)年8月31日發布解釋令,

網站租用

,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方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賣方之後再出售該不動產,應自賣方再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重新起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
所以,陳小姐如果將該返還之房屋再次出售,則持有期間之起算日,即為101年10月5日。
該所補充說明,如果在解釋令發布日前已經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解約案件,於審認持有期間時,得將賣方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該不動產辦竣返還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關鍵字廣告
客製化網站
網路行銷達人
台中關鍵字優化
虛擬主機租賃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系統建置
行銷達人
專業社群行銷
關鍵字優化
網路代銷公司
FB粉絲團經營
主機代管
台中行銷達人
網站優化
網頁設計
台中網路公司
SEO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自然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