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天對繼承回復請求權作出重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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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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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大法官解釋精神;圖為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法官昨天繼承回復請求權作出重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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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民法的法務部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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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送至立法院有關繼承的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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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保護真正繼承人的資格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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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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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自繼承財產被侵害時起算,符合大法官解釋精神。現行的民法繼承編規定,一般民眾的遺產繼承權如受侵害,可請求回復,但請求權必須在知道受侵害的兩年後,或是有繼承權的十年內提起。 但因遺產可能包括金錢財物等動產或房屋、田地等不動產,民法中另有關於個別物上請求權,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法務部為保障繼承人權益,早已決議修法將繼承回復請求權修正為十五年,修法草案已送立院審議。有關繼承遺產的相關修法,此次也增訂喪失繼承權的相關事由,除原有的無故殺害或重傷害被繼承人情況外,新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例如兒子對父親)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只要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方式,表示不願讓某個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可成為喪失繼承權的理由。為保護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此次修法草案也增訂遺產管理人違反義務時有賠償責任,並確立國庫取得剩餘財產後五年內,繼承人仍得請求返還。修法草案中,有關遺產繼承部分,考量喪失繼承權的立法意旨,及避免道德風險,刪除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