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高薪主管納責任制的三個好處

許修豪勞動部日前已預告月薪20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84-1條「責任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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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業都適用。一直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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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基法被認為是鐵板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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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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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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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勞基法可以有彈性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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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助於吸引外商來台。目前僅極少數「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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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大小小職類勞工幾乎都要適用,包括在知識經濟下高薪的白領經理人。但現實情形是,公司不可能要求這些經理人遵守僵硬的正常工時,這些經理人也不期望公司來管理他;但在勞基法規定之下,這些經理人仍然如基層勞工,要遵守嚴格的正常工時、出勤紀錄等規定,被業界詬病已久。 美國商會及歐洲商會一直推動高薪白領工時鬆綁,原本爭取高薪白領不適用勞基法,但此涉及修法,工程浩大,因此改爭取適用責任制。而以「絕對高薪」如月薪20萬元、15萬元方式鬆綁,是很好突破口。而此一鬆綁,影響約只有3,000多名高薪主管,不會影響到中低階勞工的工時。這項鬆綁有幾個重大意義。首先,對吸引外商投資有重大宣示意義;第二是在實務面上,公司對於這些高薪主管,早就不要求其於特定時間進出辦公室或上班,屬於工時自由的員工;但面對勞檢時,公司仍要求符合勞基法工時規定,鬆綁可讓很多公司高階主管工時彈性可以正式明文化,減少管理成本。第三,有些人會質疑這些高薪主管是否會因此被剝削而長工時工作?事實上,不去限制高薪主管工時及工作方式,才是對他專業的尊重;且大部分高薪主管,在工作選擇及薪資談判上皆有相當的談判優勢,可隨時選擇轉換跑道,根本不期待政府介入保護其免受剝削。同時也要強調,所謂適用勞基法84-1條責任制,並非工時完全沒有限制,而是由勞資協商另行約定,可以不必完全依照勞基法工時規定,因而可享有一些彈性。而依法對對工作時間鬆綁之特殊勞動契約,亦須送地方主管機核備。在高薪主管工時有突破口之後,國發會仍積極爭取擴張適用。先前,國發會的提案是,30人以上公司、且該公司從業人員薪資中位數二倍以上或薪資水準前15%以上,並為監督管理人員,得納入責任制;針對新創事業工作者,國發會原提案是,受雇於未滿八年之新創事業,從事具專門知識與技術之工作,且持有1%或面值100萬以上股權或股票選擇權之工作者,亦可適用責任制。但上述提案,現都遭到勞動部質疑而未能通過。平心而論,勞動部的質疑並非完全沒有道理。舉例來說,月薪20萬元,簡單明確,是各界都能接受的高薪認定,而且勞動部要核備是否符合責任制之適用,也有明確標準。一旦擴大,鑑於台灣薪資普遍不高,可能造成許多中小企業主管月薪只有4、5萬元之一般水準,卻要適用責任制。在目前台灣低薪結構下,為使工時鬆綁有突破口,個人建議,適用責任制之標準,暫不宜影響一般中低薪勞工的工時,最好明定特定較高薪資以上才適用,否則不易爭取外界認同。至於「新創事業」及其工作者,亦必須有明確定義。例如,財經部會在認定是否為「新創事業」時會參採「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該原則或可用於認定是否可適用責任制之新創事業。此外,新創事業工作者適用責任制年限也應有所限制,八年恐怕太長。至於新創事業的工作者,可能包括創立者、核心團隊、以及一般員工等,前兩者可能已屬雇主階級,本就不適用勞基法;而新創事業一般員工是否適用責任制,恐有待進一步釐清其範圍,以減少外界對責任制浮濫之疑慮。(本文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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