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黃姓男子去年5月31日晚間9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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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行經大溪區員林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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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方有警方布設的酒測臨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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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隨即調頭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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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根據車號開出「拒絕酒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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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開罰9萬元。黃姓男子向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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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他發覺皮包遺失而回頭逆向行駛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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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並未攔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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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聽見警員鳴笛示意停車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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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更沒有罰單所記載的「拒絕酒測」情事,他以違規事實到底是「拒絕接受酒測」,或是「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警方沒載明,主張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時,桃園交通裁決所指出,黃在臨檢點前看到黃逆向迴轉,員警曾鳴笛指示停車受檢,黃仍駕車逃逸,警方根據車號開罰,並無違誤。法官查出黃當天晚上接近9點打卡下班,同事作證「他沒喝酒」,加上在繁忙路段聲音吵嘈,以黃可能沒聽到警笛聲,警方沒有攔下稽查,在違規事實不明確下開出「拒絕酒測」的罰單,違反行政法所明定的「明確性原則」,認定處分有瑕疵,判撤銷裁罰。桃園市黃姓男子騎機車在酒測點時迴轉離去,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法官判免罰。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