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酒駕沒吊照 法官:當時還沒新制

彭姓身障男子前年酒駕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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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以他第一次酒駕是新制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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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監理站的裁決違反憲法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撤銷原處分。
彭姓男子的左膝以下截肢部分穿著義肢,為中度身障,去年他酒駕騎機車遭警方舉發,經桃園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中壢監理站裁處罰鍰1萬5千元,吊扣機車駕照1年。
今年清明節他酒後駕駛自小客車撞樹,酒測值高達0.93毫克,桃園地院判罰12萬元,中壢監理站裁決吊銷汽車駕照3年。
彭男提行政訴訟,指他行動不便,仰賴開車代步,「當年考照過程艱辛,吊銷恐怕無法再考取,等同永久吊銷」。
彭男向法官求情,表示他已繳完罰金,也上過道安講習,經過教訓後深切反省,立誓滴酒不沾,盼給自新機會,又二次酒駕的交通工具不同,認為擇一即可,懇求改吊銷機車駕照。
新竹監理所主張,酒駕新制明定5年內酒駕二次以上,處以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因彭男於吊扣機車駕照期間再度酒駕,且新制後酒駕的交通工具是汽車,所以裁處吊銷汽車駕照。
桃院指出,酒駕舊制是「吊扣期間內再酒駕就吊銷駕照」,新制則是「5年內二次酒駕」,不分汽、機車,雖防範汽、機車分開處理的漏洞,卻未另設過渡條款,也未說明「5年」的起訖日期。
法官引述大法官釋憲指出,如將彭男今年清明節酒駕視為「第二次」,嚴重違反憲法的「法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
桃院說,新制的規定可將第二次酒駕行為往前回溯5年,但只能追溯至修法施行日,而彭男前年酒駕是新制施行前,所以今年酒駕不算5年內的第二次,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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