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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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再全額負擔刷卡手續費的5%營業稅了。財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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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單銀行只要在合約或收款憑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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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與發卡銀行的手續費分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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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僅就其所收取的手續費收入課稅。
財政部已訂定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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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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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的手續費,如已在其與特約商店的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筆手續費收入即可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即僅需就其所收取的收入部分繳稅。
但是,收單銀行如未在合約或收款憑證兩者之一,載明與發卡銀行的收入分配狀況,財政部仍規定,要由收單銀行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的手續費,全額報繳5%的營業稅。
依據目前現況,特約商店接受客戶刷卡後,通常需支付2%或3%的手續費給銀行及信用卡中心。其中,收單銀行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後,需再轉付給發卡銀行。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近日在查核信用卡相關業務的稅捐時發現,有部分金融機構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卻未與發卡銀行約定手續費的收入分配比率,以致被國稅局按全額收入課徵5%的營業稅。
收單銀行向財政部反映,其所收取的特約商店刷卡手續費,有部分屬於代收轉付性質,並非全部都是收單銀行的收入,不應全額對收單銀行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經研議後指出,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之間確實存在代收轉付的情形,不過,由於收單銀行未在合約上載明與發卡銀行的收入分配比率,亦違反營業稅的課徵規定,國稅局全額課稅的決定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