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6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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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延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及美國的進口氨綸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
根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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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大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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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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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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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限5年。該案涉及氨綸產品歸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2012年版)稅則號:54024410、54024990及54026920。該產品是一種主要成分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線性鏈段結構的合成彈性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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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於高級休閒服、游泳衣、運動裝、針織衫、內衣褲、襪子及醫用綁帶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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