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和女同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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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兩人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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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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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嫌2次伺機將被害人載到汽車旅館性侵。高雄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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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7年徒刑。
被害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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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和吳姓男子交往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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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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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雙方還是保持同事關係。
100年9月某一天晚上10點多,吳男約她外出「談事情」,在車上他拿了兩顆說是減肥藥的藥丸給她吃,不久後她就失去了意識。
判決書指出,當晚吳男將她載往汽車旅館,性侵後又載她返家。同年11月某日上午,被害人到公司上班後身體不適,到醫院吊點滴完返回公司休息。
當天晚上8點多,吳男自告奮勇要送被害人回家,結果又趁被害人精神恍惚之際,載往汽車旅館性侵得逞。
事後吳男透過臉書訊息向前女友道歉,雙方達成和解,吳男保證日後絕不再打擾被害人生活和工作。
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沒有前科,性侵過程中也沒有以暴力傷害前女友,但2度性侵,判他應執行7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