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大學生參加建教合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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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管要求假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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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騎車趕赴工廠時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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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右手無法抬高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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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是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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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公司給付補償金61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吳姓大學生參加學校與一家機械公司產學合作的建教班,邊上課邊學技術,101年6月16日,公司陳姓組長要求加班,連打六通電話催促,他騎機車趕往公司途中,撞上電桿受傷,醫治後留下右手無法抬高的後遺症,需長期復健,他以上班途中車禍是通勤職災,向公司求償。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指出,組長並未要求吳姓學生一定要趕赴公司加班,且學生並未穿著工作服,是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並非「上班途中」及「通常路徑」的通勤職業災害範疇,主張不必賠。
法官查出,公司陳姓組長確曾要求吳姓學生隔天務必來加班,當天還打電話催促,發生車禍的地點也在上班必經道路上,且當天還有另一名同事騎在吳姓學生前面,法官認定是通勤職災,判公司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