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寫稿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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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認定管違法兼職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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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申誡處分確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管中閔遭公懲會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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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兼職」的理由卻只是在雜誌寫社論。不說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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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同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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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授爾後都不能匿名寫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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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教授們學有專精的宏言讜論將減損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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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整個社會的損失。個人在職時曾具名在報刊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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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是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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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遭人檢舉,副首長除了當面告誡,還要人事室發文重申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即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個人當然不服氣。有關職務界線何在?本科、本組,還是本署、整個業界?長官有多人,從科長、組長、主秘、副首長、首長,要哪位長官同意,還是要層層同意?若要層層同意,則根本失了時效,而且奉准發表,報社還不見得採用呢,何必多此一舉?況且,我思我寫只是個人觀點,目的是讓一般民眾能夠更了解專業的不同想法,溝通專業與民眾,應該鼓勵,怎反要咎責?個人當時相當失望,甚至悲憤,也多少促成後來提早退休。但在這期間,我遇到機關首長,他卻當面告訴我,他同意我發表的看法,並且鼓勵我繼續努力,總算有點安慰。機關內某人事主管告訴我,公務員服務法是聖人法,除非是聖人,否則要以公務員服務法咎責,輕而易舉。管中閔若以國發會主委身分具名批評政策與長官,有違反行政倫理之虞,但既已匿名寫社論,何來違反行政倫理?況且,真理愈辯愈明,若能讓民眾從不同角度思酌,掂掂政策優劣輕重,說不定主管機關能有更好決策品質。學界、業界與主管機關對相關法規與專業最熟悉,任何政策形成若能多方思辨才能周延,不管是以違法兼職或其他理由,封塞了學界或機關的聲音,尤其是反對的聲音,讓人民失去從不同角度思考的機會,實在可惜。公教人員難道只能幫政府擦脂抹粉?或許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也該與時俱進、修一修了,只要對事不對人,專業論辯應該要能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