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民眾或企業和我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如有稅務爭議或發生跨境所得稅雙重課稅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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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我國主管機關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財政部已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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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官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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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配合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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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計畫14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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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升爭議解決機制的效率。 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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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4主要目標為加強租稅協定中「相互協議程序」有效性及效率性。各參與國同意下,制定了加強「相互協議程序」有效性及效率性的最低標準以及同儕監督機制。部分國家已同意在租稅協定中「相互協議程序」加入強制仲裁機制以加速解決爭議。要點規定,申請人認為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的行為,對其發生或將發生不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的課稅,不論有無依其國內法提起行政救濟,得依適用的所得稅協定向我國主管機關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至於得申請相互協議程序的事由有九大項:一雙重居住者最終居住者身分判定爭議。二常設機構認定爭議及其營業利潤歸屬產生的重複課稅。三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適用爭議。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五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六無差別待遇爭議。七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適用爭議。八其他所得稅協定適用或解釋產生的重複課稅。九未能依所得稅協定消除的重複課稅爭議。我國已簽署並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包含:亞洲的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大洋洲的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歐洲的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非洲的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 (原史瓦濟蘭)。美洲的加拿大、巴拉圭。作業要點也規定,申請人申請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應同時分別向我國主管機關與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相互協議程序及預先訂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