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昨天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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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警告或標示仍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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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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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可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圖為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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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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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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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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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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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宣布「開放山林」政策,鬆綁全台八十一處林道,過去繁瑣的登山申請也將簡化流程,並預計投入四年約七億元經費整建山屋和步道,優化登山環境,;同時也鼓勵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盼建立民眾風險自主管理的觀念。 法務部長陳明堂日前受訪時說,例如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而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受限於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還是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過去國賠只限實體損失,未賠償人身自由遭到侵害的情形;此次修法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只要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也有權利提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