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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今天發回更審。陳慶雲、鄒淑芬夫妻檔,被控涉嫌於民國98年至103年間以慶云公司名義,變相經營多層次傳銷販售骨灰罐,傳銷商達10多萬人,將成本不到新台幣2000元的骨灰罐以4萬6000元賣出,違法吸金79億餘元。 苗栗地檢署起訴認為,慶云會員只要推薦其他人加入,每人可獲8000元獎金。慶云公司共賣出17萬件骨灰罐,但不少會員只是為了賺獎金而購買骨灰罐,將骨灰罐用來插花、裝糖果,起訴陳姓夫妻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苗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慶云公司以大量進貨壓低骨灰罐成本,售出價格並未高於其他同業商品,且確實將商品交予會員,非虛級化商品,判決陳慶雲與鄒淑芬夫妻無罪。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認為,慶云公司舉辦說明會,強調「骨灰罐不是買來用的,而是擁有來架構人際通路,來賺錢的」,並宣導找人加入公司成為下線就能獲取高額獎金,顯示骨灰罐用途是為了領取獎金,改判陳慶雲有期徒刑3年、鄒淑芬2年,慶云公司罰金50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9億餘元。陳慶雲夫妻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慶云公司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但與卷內事證不完全相符。此外,最高法院指出,證人證述慶云的骨灰罐進貨成本約為1萬元,與原判決認定的僅1000元、1580至1680元不同,攸關本件犯罪是否成立,原審未加詳查,因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