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四年前花一千多萬元向鄭姓婦人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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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個月後轉手賣給羅姓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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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經鄰居告知「這是海砂屋」要他共同出錢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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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要求李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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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買回房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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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前屋主鄭婦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但法院認為李「怠於通知」出賣人,判他敗訴。
法界人士提醒,民眾買房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應在知道之後立即通知出賣人。若「怠於」通知義務,將被視為承認受領之物,從而喪失本來可享有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
李另外控告鄭婦和王姓房仲涉嫌詐欺,士林地檢署偵結,因鄭婦過世,予以不起訴處分;王姓房仲因不知房子是海砂屋,沒有「故意不告知」,也獲不起訴。
李姓男子二○○九年六月向鄭婦購買新北市淡水兩間房子,同年九月,這兩間房又轉賣給羅姓男子。事隔一年,鄰居告訴羅「地下室是海砂屋,鋼筋鏽蝕,水泥也剝落,大家要一起出錢補強」,羅驚覺買到危屋,向李反映。
經檢驗公司鑑定,證實兩間房子都是海砂屋;羅再請土木技師公會檢查,確認氯離子含量超標,且有結構安全疑慮。雙方鬧上法院,二○一一年李買回其中一間房。
李認為自己也是被害人,控告鄭婦要求返還購屋款一千二百五十萬元。鄭婦表示,她買進房子時,屋況良好,沒有鋼筋裸露、瓷磚掉落問題,她賣屋給李時,房子也沒有異樣,她不曉得房子的氯離子含量超標。
法官審理,認為李男至少在三年前就已知房子是海砂屋,但前年才提告,李顯然明知房子有瑕疵卻怠於通知賣方,李的權利不應受保護,判決李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