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研究稅法的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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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問我,
Phase one
,倘若不考慮實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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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其一生的研究目標是什麼?我會毫不猶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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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灣制定一部統一的內地稅法典。
所謂內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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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除關稅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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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立法程序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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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或地方對相對人所強制課徵之各稅捐的總體法規範。統一內地稅法典所涵蓋的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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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目前實務既已課徵的一 種稅目以外,如將來欲推動課徵新稅,或變更原稅目內容,或更改稅目名稱,合併兩種以上稅目,或僅只是單純廢止既有稅目,均只需要進行內地稅法典的修法即可。猶如目前已有的民法典或刑法典的法律規範一樣,統一的內地稅法典,不應僅是目前既有各稅與稅捐稽徵法之規範條文的機械式拼湊,而應將所有與內地稅課稅有關,於課稅之各階段程序中所需具備的法規範,作統一且有機式的整理。理想中,這部統一內地稅法典,應包括以下六編的規定。
第一編為法例與總則規定,涵蓋稅捐與公課的基本概念、課稅、免稅與將來新制定稅捐優惠立法時,所應遵守的各項基本原則與必要程序、本法所使用名詞釋義、本法適用領域、稅捐機關的管轄權分配、公務員保密義務及相關的國賠責任等。
第二編為稅捐實體法,包含稅捐債權債務關係之總論與各論。總論係規範稅捐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複數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的範圍;至於各論,則仿造債法各論或刑法各論之規定,依人類經濟活動階段,將稅捐分成三大類總共四種類型,亦即所得稅類、財產稅類、消費及交易稅類,分別就稅捐法律的構成要件,包括各稅之稅捐主體(稅捐債務人),稅捐客體的發生時與發生地、稅基、稅率與稅額的計算,規範各稅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內容。
第三編為稅捐行政程序法,包括稅捐機關應如何進行各稅捐之核定、課徵、保全稅款及執行的程序,考量目前既存之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的規範,此處應僅作稽徵程序中必要的補充性規定;第四編為救濟程序法,考量目前既存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同樣僅作前置程序更正與復查程序之規範即可;第五編為稅捐制裁法,包括違反稽徵協力義務之行政罰與刑事罰在內,同時應按照行為人違反義務之階段,建構以刑事罰作為中心的整體制裁法規範;第六編為附則,明訂本法施行日期與過渡時期應適用的法律規範。
制定統一的內地稅法典,最重要功能在使稅法規範具有明確性,並合於公平性原則,通過適度簡化的程序法規範,亦使稅捐稽徵更具有便利性與效率性,將是最合於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所教誨稅捐四大原則的稅捐法體系。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