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布袋分局警官李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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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2月晚間開偵防車督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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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護欄的台17線路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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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人帶車摔落魚塭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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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母、妻子、2名兒子向管理單位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要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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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家屬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約8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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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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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肇因為用路人不明原因駕駛不當肇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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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管理單位架設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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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防範用路人掉落魚塭,判賠約400萬元。
李過世時,上有八旬雙親,2名兒子12、13歲。家屬昨難過說,不想再提往事,收到判決書再研究。但強調,希望工程單位施工時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別讓類似悲劇重演。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指出,等收到判決書,會與律師研商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警官夜間9點多開偵防車督勤,返回分局途中在台17線127.6公里處路肩暫時停車,該處路燈昏暗,路旁反光導標倒地且間距過長,無路面邊線,應設的護欄改為低矮、未加漆反光標線的緣石,李不幸墜落路邊魚塭溺斃。
五工處認為,事發地點道路筆直,路燈光照良好、設反光導標,據事故現場圖,路面邊線清晰。又該處路肩2公尺,有緩衝安全空間,據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不需設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