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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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爰配合增訂外國發行人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之發行與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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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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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今(5)日公告實施。櫃買中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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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法規修正係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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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銀行或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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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SIBs)須依其監理機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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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一定比例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之債券,以因應發行人在發生營運困難時,得依其主管機關指示將該類債券減記本金或轉換為發行人股權,進行內部紓困,爰配合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二,將「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之發行與市場監理配套措施納入管理。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外國發行人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國際債券」之資格、發行條件與投資人資格限制。在發行人部分,限符合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或成立之銀行、其分支機構及其控股公司始得發行,在發行條件方面,發行人不得發行無到期日債券,亦不得發行應急可轉債(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s, CoCo Bond),且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加強資訊揭露;在銷售對象方面,則僅限專業投資機構。有關櫃買中心公告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詳見櫃買中心網站市場公告(首頁>債券>市場公告>櫃買中心債券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