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撿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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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苛求他先處理拾獲物、置私事於不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在超商櫃台前撿到一張千元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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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多月後被失主、藝人曲家瑞的姊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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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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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張。張辯稱工作太忙疏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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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為張被找到後立即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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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苛求他先處理撿到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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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張無罪。判決指出,拾獲者若願意主動將財物送回失主或送交警方,是優良道德的表現,如因私事耽誤送警的時間,不能苛求他先處理拾獲物、置私事於不顧,「不能從送警的時間,推論張將錢據為己有」。 記者街訪幾位路人均認為法官無罪判決的理由很難服眾,一位在國小任教的張姓老師直言,以往教育孩子撿到遺失物要「立即」送交警方處理;法官「獨到」的見解,讓他們今後不知該如何再教育孩子。檢方指控,去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張姓男子在台北市一○一大樓內的統一超商櫃台前,看到曲女領鈔後,有一張千元鈔掉在地上,張彎腰撿拾,將錢據為己有,之後去搭電梯,電梯內的攝影機錄到張向身旁女子炫耀鈔票畫面,張還用鼻子聞了一千塊的味道。領鈔的曲女當天發現掉錢後隨即報案,曲女與警方調閱錄影帶找到張,張告訴警方,當時曾在現場喊誰掉錢,否認侵占。張雖在去年七月十八日,將這一千元還給曲女,但距離撿到時間已過了卅四天。警方將張依侵占遺失物罪移送北檢,檢察官偵訊時勸張認罪,張不肯,堅稱「我是良民」,檢方認為張有侵占意圖及行為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時,張辯稱,當時有與同事討論如何處理,原本想交給便利商店店員或大樓管理員,因金額不大,「擔心被人私吞」,才將紙鈔帶回辦公室放在置物盒,本想帶到派出所,後來公事繁忙就忘了。法官勘驗監視器認為,張撿到錢後,曾一度轉身返回超商內,採信其辯詞,並認為他拾獲紙鈔後,沿途將鈔票拿在手上,如果想侵占,應該將紙鈔遮掩、隱藏或者快步離去,且張被找上後隨即承認有撿到錢,認定他沒有侵占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