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八軍團顏姓士官任職564旅戰一營營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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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兩家食品供應商賄賂共3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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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兩罪各判刑4年6個月、4年4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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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認判刑太重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以顏薪水多交家用、涉世未深「拿回扣是學長交接慣例」、退伍後認真工作等認定「其情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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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改判兩年兩月、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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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判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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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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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上訴。顏102年負責督導食品採購作業、負責菜單建議等作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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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綽號「大鵰」伙食兵介紹而認識塗姓副食品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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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希望顏多採購他代理的副食品,表示會給他好處。顏因而要求食勤組採買人員儘量下單買塗代理的副食品。塗認為564旅向他採購確實增加,先給顏1萬元,之後又連續兩次給5千元。而後塗又介紹陳姓供應商給顏認識,顏又請不知情的採買伙委投單購買陳供應的副食品,隨後陳兩次在鵝肉店各給顏6千元。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顏坦承收錢,自白犯罪動機「是因年輕不懂事,不知後果嚴重」,還稱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收的錢財「都連同薪水交給不知情的家人,再每周向家人要1、2千元零用錢」。顏還告訴法官,「4年前的我,是年輕不懂事,我不知道後果如此嚴重,我真的不知道,…我只是一個不抽煙、不喝酒、不吸毒的人…,跟法官說這些只是懇請法官給我一個從輕量刑的機會,讓我儘早離開這個環境,與社會接軌….」合議庭指出,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被告收取賄款各1 萬元、5 千元、5 千元;另2次各6千元,都不滿5萬可減刑。另高分院認定顏有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規定,指顏今年才20多歲,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支持學業費用及生活費,大學沒畢業後就轉從事軍職,擔任志願役每月薪水3萬6千元大都給家用,為家庭經濟犧牲個人學業提早進入職場,賺錢養家,其個性節儉,樂於犧牲為人,又無前科紀錄,「堪認品行良好」。院方也相信顏自稱會與廠商接觸,「是軍中學長前手交接下來之慣行,以為向廠商拿點好處,沒什麼大不了,不知行為後果嚴重」,以被告不滿20歲即進入軍中職場,犯罪時僅23歲,「當信其涉世未深」即處在較封閉職場環境,心中未能清楚建立法紀界限,又因個性節儉,家裡經濟狀況不良,以至於不堪廠商於交際時施以小利誘惑,「其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及環境,本院實不忍苛責」。合議庭認為顏雖違反公務員忠貞廉潔義務,「但其情節尚屬輕微,亦未造成軍中伙食事務之實質損害」,所得均先交給不知情家人,「未見其取之供己玩樂揮霍」,尤其案發後繼續服役兩年、6年期滿退伍106年10月到某量販企業工作,認真獲公司肯定,4個月就晉升營運組長,因顏另將部隊冰箱剩餘豬排10箱、排骨酥、排骨丁5箱估計價值9千多元食材送給塗姓業者而犯「犯侵占公用財物罪」遭判5年2月徒刑確定,今年2月離職入監聘雇公司還出具離職證明書,可見被告「犯罪後並未自暴自棄,仍努力工作向上,犯後坦白認錯,具有悔意,目前在監服刑,實已獲取部分教訓」。「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且不分職等高低、職務範圍及影響力概處重刑,高分院認定「實有衡平責罰,使之相當之必要」,因而即使顏依法減刑,最低本刑仍要3年6月,高分院以「不需要對本性善良的年輕人如此嚴苛」、「顯有可資憫恕之處,科以減刑後最低本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決定再減刑。顏姓男子在八軍團負責軍中採買業務時涉收取廠商回扣,一審遭重判上訴,二審大減刑。圖/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