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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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論告時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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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也猜想林益世應會遭到重判;但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的宣判卻大出各界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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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僅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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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為七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院檢意見之所以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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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認定出現重大歧異。檢察官認為:中鋼是經濟部具有實質決定權的公司,立法委員對政府各部門既有質詢權、預算權等,就會被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且林益世又兼國民黨之政策會執行長,於立法院對於各單位預算、法案等爭議之朝野協商中扮演關鍵性角色;從而,檢方認定林益世在地勇案中,因對中鋼具有實質影響力,其索賄六千三百萬元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判決本案的法官則認為:中鋼縱使官股占多數,「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不是政府機關;因此,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其請託或施壓中鋼不得不配合,但此影響力來源「與其立法委員職務無關」,「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這樣一來,本案就從「公務員貪汙罪」跳脫出來,而變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即使經加重其刑期,最重也只有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院檢的分歧由此而來。但是,以中鋼的特性、受經濟部指導的事實,以及各項相關事務在立法院受到監督的實際情形;法院所謂中鋼「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但來源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等等見解,恐怕嚴重違背了多數國民的常識理解和法律感情。本案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走岔了路,殊值檢討,檢察官亦應上訴爭個是非。
再者,由於法官對本案職務行為的認定與檢察官大不相同,除了六千三百萬元賄賂的部分結論與檢方南轅北轍之外,關於檢舉人陳啟祥引爆本案的所謂「三、三、二三」錄音帶密碼、索賄八千三百萬元等情節,法官也排除了貪汙治罪條例的「要求期約賄賂罪」,而認為陳啟祥供述反覆及錄音帶經過變造,其陳述不足採信,因而亦認為林益世此一部分無罪。
至於洗錢罪嫌部分,也基於既已認定林益世所犯非貪汙治罪條例之犯罪,僅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遂亦認定其犯罪所得非屬於洗錢防治法「重大犯罪所得」之範圍,亦即無「洗錢」問題,所以林益世這一部分也無罪;而其母親、妻子、母舅等也在相同理由下,統統無罪,這當然更是法官走向岔路之後的必然結論。尤有甚者,法官竟然還說林益世的母親、妻子、母舅等人「無證據顯示渠等主觀上認知林益世交付款項是不法所得」,這就真的偏差得過分了。難道法官不知案發後林母燒錢的行為嗎?除了明知其為「髒錢」而想消滅罪證,有誰會做出用金爐燒美金的驚天怪事?
林益世另外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官在判決中認定檢察官扣押及林家交出的錢,合計已超出陳啟祥給過的六千三百萬元,並認為林益世未就此說明,即構成犯罪;然而,奇怪的是,法官既然從頭到尾不認為林益世構成「貪汙受賄罪」或「索賄罪」,而只認定是加重的「恐嚇得利罪」,卻又如何認定他竟然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顯然有邏輯上的矛盾,因此也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和認定帶出很多疑問。
林益世案的求刑重、判決輕,大出社會各界的預料。對照本案爆發之初林益世曾說「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行政院只有兩顆印,行政院長一顆,我一顆,就兩顆而已」等等,足徵其本人在涉案行為上亦在強調其職務上的影響力,但法院卻全力為其開脫,僅視其「充其量只是地方有力人士」,似連其「立法委員」的身分亦加排除,此種認知未免太過離奇,恐怕與社會大眾的正義意識相去太遠。
本案的判決出現太多法律見解的疑義,檢察官料將上訴,也應當上訴,期能在上級審判中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