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去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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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郭行為尚不足以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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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台南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長李永泰去年間在網咖執行擴大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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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不願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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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袂見袂笑」(台語: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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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50日。檢警調查,王姓男子於去年5月25日晚間11時,在台南市南區一網咖店內打電玩,遇到新興派出所長李永泰率同員警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因王未帶身分證,僅以口頭報出身分證字號及姓名時,語氣急促,致李一再反覆詢問,認王不願配合盤查,原想將人帶回派出所進一步查驗身分,而王堅決不從,在現場與員警僵持不下。 經同行大林派出所長莊海松告知,曾在其他網咖盤查過王,應可確認其身分等語,經李手持小電腦開啟相片檔,比對身分無誤,認已無將人帶回派出所查證的必要;事隔1小時後,李等人勤務結束,在網咖1樓集合準備離開時,王反過頭來大聲嚷嚷「不是要帶去(派出所)?別怕啦?」、「袂見袂笑」(台語:不要臉)、「卸世卸眾」(台語:丟人現眼)等語,公然侮辱李。李認王妨害公務,檢方提起公訴。王辯稱,李在網咖2樓臨檢時,他確已有告知對方其姓名、年籍,但李居然說沒聽到,還跟他拉扯,造成他手受傷,他到1樓找李說要提告,要李跟他一起去警局,但李不理他,才批評其行為。然而,王10年前曾因六分局鹽埕派出所蔡姓警員與同仁攔查他,因妨害公務被判刑而記恨,直至3年多前,在同一間網咖內巧遇蔡,竟自後方伸手拍打其後腦1下後,隨手奪取蔡放置在電腦桌上的鑰匙1 串,往門外奔跑。蔡見狀起身追趕後奪回鑰匙,在騎樓處與王發生拉扯、推擠,王徒手攻擊蔡的頭部、四肢,致雙眼、臉部及雙手多處擦挫傷。二審判王犯傷害罪,累犯,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如今,王又因妨害公務被告,台南地院審酌王於警員依法執行勤務之際未予尊重,因情緒管控不佳,而以難聽之語詞,公然辱罵員警,所為漠視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的嚴正性,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台南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長李永泰去年5月間在網咖執行擴大臨檢,王姓男子不願配合,辱罵「昧見昧笑」,台南地院認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50日。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