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美特權、免稅暨特權協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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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多年前進行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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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美雙方1980年簽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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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沒有送交彼此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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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協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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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協定只能算是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法規,不能算是具有國內法性質。
根據外交部公布的北協分析報告指出,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在性質上,是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行政協定,依據民國79年7月3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900號函解釋,我國與無邦交國家締結協定,其地位宜與有邦交國家締結協定同視。台美雙方簽訂協定,在國際法上應被賦予類似具有官方關係的兩國協定。
台美雙方是在民國69年10月2日由駐美代表夏公權與美國在台協會主席丁大衛在華府簽署,並於同日生效,但未送交美國國會及我國立法院批准。因此行政協定法律位階,仍在法律之下,屬於行政法規、命令範疇。
北協表示,依據民國80年5月11日法務部法律字第07049號函解釋,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定行政協定,參照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如未經送立法院議決,因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難認為具有國內法同等效力,無法以特別法性質排除國內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