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雲林縣1名剛成年的廚師與13歲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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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最低刑度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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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與對方和解取得原諒證明,加上法官認定屬剛成年一時衝動、無再犯之虞,一審獲減刑輕判1年10個月、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日前駁回維持一審原判,檢方仍可上訴。被控廚師在LINE通訊軟體結識13歲某國中女學生,相約出遊載回住處發生關係,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法處3年以上徒刑。不過法官考量被告廚師有正當職業、沒有前科,尤其過程「未以暴烈、凶殘手段為之,未對A女另外造成傷害」,加上女生也稱「過程很快」,且廚師取得對方原諒,剛成年因一時衝動事後「明顯真誠悔悟… 被告正值青年,仍有可為,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酌量減刑。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地院未考量被害人年紀輕,可能有不知如何拒絕等情形,且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至1年10月理由不夠明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仍維持原判,檢方如不服判決,仍可在10天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