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致電前妻揚言要殺害她的新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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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恐嚇。一審認為恫嚇內容不是針對本人或本人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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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恐嚇;但二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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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使前妻心生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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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到她離婚後自由交友、是否再婚權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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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家庭暴力的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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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吳拘役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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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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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三年。全案確定。
吳姓男子與游姓女子一九九二年五月結婚,婚後育有兩子女;二○○八年十一月兩人協議離婚,由游女監護孩子,游女並於前年搬離吳的住處。吳不滿前妻與任職百貨公司美食櫃的同事陳姓男子交往,打電話給游女,「不然出來講啊,我今天真的很想殺了他,你知道嗎?」游女感到害怕,告前夫恐嚇,但一審判吳無罪。二審認為,吳藉處理昔日債務為由,逼前妻出面談判,要求前妻在復合或另結新歡中做一選擇,確實會使前妻心生恐懼,危害前妻離婚後自由交友,選擇配偶或再婚權利的安全。
二審判決中特別援引兩公約中「男女有締結婚姻權利」的條文,強調要落實性別實質平等,打破離婚後他方仍欲控制的家庭暴力惡性循環;尊重性別平權,不分性別,都有自由決定交友及選擇結婚對象的權利及人性尊嚴。
不過,法官考量吳是因未能調適心情,做好情緒管理,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緩刑三年,以協助吳走出過去負面情緒;但為保障游女的自由交友、選擇安全生活環境的人性尊嚴,也要求吳在緩刑期間禁止騷擾、跟蹤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