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一人判死否?法官各有標準

對於殺人犯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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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曾在江志傑殺害友人胡正輝一案中揭示「算法」。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計程車司機江志傑不滿遭十多年的舊識胡正輝「扔兩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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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仇舊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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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西瓜刀連揮胡的頭五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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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死亡。新竹地院判他十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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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十年。江和檢方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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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若量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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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時逾六旬已難復歸社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全案可上訴最高法院。卅五歲的江志傑常和胡正輝到竹北一家撞球館活動,因胡常挑釁江,讓江不滿。去年八月二日,江趁胡低頭滑手機,拿出預藏的西瓜刀殺胡;撞球館負責人見狀救援,胡送醫前休克。江返回現場投案。 一審法院在審酌江志傑殺人是否該判死刑的量刑理由中,特別指出至少必須符合以下一種狀況方「得」考慮處死:侵害二人以上之生命法益、以極為殘酷之方式侵害生命法益、有殺人既遂或多次嚴重暴力犯罪前科紀錄、其他特別嚴重明顯難以忍受之情形。法官並指出,在不應被考慮判死的情形下,就該進入徒刑審酌程序。新竹地院認為江沒有法定加重原因,也無減輕理由。高院認為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竹院審酌後處十五年徒刑,判決適當。雖然竹院的判決書未交代量刑標準何來,但法界人士指出,「類似日本一九八三年的『永山基準』」,日本目前雖存在死刑,但法律並無規定死刑量刑標準,實務上多參照日本最高裁判所就永山則夫連續射殺案件判決所列標準,決定判死與否,學說通稱「永山基準」。永山基準審酌的條件包括犯罪性質、動機、態樣、殺害手段強烈性及殘虐性、結果、犯人年齡與前科、犯後態度、罪責確實重大等。台灣法官獨立判案,司法院雖提供「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但對法官無實際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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