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姓男子與胡姓女保險員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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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存證信函到保險公司與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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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指胡女和他發生性關係推銷保險;胡女提告反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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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曾在高中時期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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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招攬保險契約時沒有肌膚親密接觸。一、二審法院認定溫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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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確定。
溫姓男子的保險契約剩餘價值因故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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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胡姓女業務員(廿七歲)交付保費總額加計利息的金額;並開出廿萬元的條件與胡女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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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胡女拒絕,雙方協調不成。
溫姓男子去年二月廿三日到桃園縣中壢市郵局,寫下「貴公司業務員有未誠實告知與不當行銷之行為」、「貴公司業務員胡○○在二○○五年與本人發生性關係推銷保險」等內容的存證信函,寄給保險公司、金管會保險局等四個單位。
胡姓女業務員提自訴主張,溫姓男子指摘不實、毀損她的名譽,她的社會人格評價遭貶抑。她說,若溫同意寄存證信函釐清糾葛,她願意和解撤告。但溫拒絕和解,也否認誹謗,辯稱這些內容是事實,且收文對象只限特定極少數人,還說這麼做是申訴保險業務員的不當行為,他的言論沒有妨害名譽。
法院審理認為,存證信函內容讓人對胡姓女業務員有負面觀感,例如她利用肉體情色仲介保險、不誠實詳說保險契約費用;且溫姓男子寄送各單位讓不特定的人知悉,已達散布於眾程度,足以貶損胡女名譽。合議庭指出,溫姓男子透過申訴管道無法索款才尋覓他途,絕非不知道如何申訴、誤寄存證信函,認定溫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