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戶籍vs.居住證 反制又傷到自己人

大陸宣布將推出「台灣居民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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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在大陸的台灣人生活更方便。圖為廈門航空在廈門舉辦百名台灣籍空服員入職儀式。 (新華社) 分享 facebook 針對大陸宣布推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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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似欲將申領台胞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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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設籍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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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註銷台灣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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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威嚇。但倘就法律適用要件與效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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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此論不無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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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反制前宜加三思:按大陸現行「戶口登記條例」與「居民身分證法」,台胞需遷入大陸定居,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始能申領居民身分證。並以戶口登記簿和登記事項,證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至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照大陸國台辦說法,不需當地戶籍,凡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住所,或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即可申請辦理。與登記常住戶口與申領居民身分證程序有異,不應混為一談。 若台胞申請居住證,主觀意圖僅係為在學習或就業上,享受與大陸公民同等待遇,與住所或政治選擇無關。則主管機關認此構成取得大陸公民身分,進而取消其原本戶籍歸屬,是否合法公允,有待商榷。別忘了蔡總統說過,居住證「只是一張卡片」,不代表政治認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界定「台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既以戶籍為準,衡諸目前,仍有相當多人因工作或求學暫居大陸。其中會為生活便利而去申領居住證者,想必不在少數。一旦變更其戶籍的事實狀態,勢必牽動影響法律上的身分屬性,與往來兩岸人民的既存權利,難免衍生爭訟。何況,對於誰領用居住證,查證困難,落實執法不易。過度操作下,恐催生大批「無戶籍人口」,不利於法律秩序之穩定。參酌之前我方請求對岸遣返重大經濟犯罪逃犯,因渠等取得大陸公民身分,被以「己方人民不遣返」為由拒絕的案例。片面註銷戶籍,是否反而為藏匿大陸的台灣不法分子逃避追緝,增開方便之門,平添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工作的困擾?綜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時,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對人民自由限制或剝奪效果,與立法欲保護追求之公共利益,不能顯失均衡或過當,致與憲法第廿三條要求有悖。據悉近日有台灣領隊持用大陸發放的「一次性護照」,赴俄國海參崴,被同時除戶並註銷護照。但因該處分未考量民眾實際需求,受到違反比例原則、有侵害居住遷徙自由違憲之虞等質疑,故移民署事後也同意當事人辦理身分回復。以此為鑑,適用時不可不慎。吾人以為,面對新一波統戰攻勢,倘不能回歸兩岸制度化協商來化解,至少政府部門,要能察納部分人士所建議的:師法對手,思考清楚反制或回應的對象,是對岸官方、大陸居民,抑或是台灣居民?在衝突中採「區別對待」原則:力拒政治打壓,關懷援助對岸人民,捍衛自己居民權益,以爭取多數支持。則處處受制,陷於被動的窘態,或有翻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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