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代筆遺囑要用「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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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腦打字可以嗎﹖一名陳姓榮民生前請證人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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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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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退輔會台南市榮民服務處質疑電腦打字的遺囑真實性。法官認為該法是80多年前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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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科技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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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腦打字無損合法性,判決遺囑為真。
此一因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而非用筆書寫的爭議,鬧上法庭,相當少見。高女在庭上表示,陳姓榮民是在民國99年元月間,請里長、自治會長到陳姓律師的服務處,由陳口述,表示死亡後把存在銀行的170萬元存款,及郵局和銀行的活期存款贈給她,經律師抄寫後,由律師事務所人員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
去年9月間陳姓榮民病故,高女請遺產管理人台南市榮民服務處依照遺囑指示,將扣除喪葬費所剩餘的錢給她。但榮民服務處以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無從認定是真偽,要求高女循訴訟程序確認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法官表示,民法第1194條雖規定代筆遺囑需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但民法繼承篇早在民國1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至今已80多年。當時沒有電腦,因此「筆記」是當時做成代筆遺囑的唯一適當方法,因此判決該遺囑為真。榮民服務處須將陳姓榮民的存款給高姓女子。,